法院支招:新冠肺炎疫情下民营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及建议|公司法权威解读


发布时间:

2020-02-13

新冠肺炎疫情下民营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及建议

 

作者:李利、陈实、郭帅、曲建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

来源: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众号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自出现以来牵动着全社会的神经。2020年1月20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公告,决定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可以预见的是,新冠肺炎疫情将对社会各方面,尤其是中小型民营企业产生较大影响。北京市政府已经推出16条措施帮助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人民法院长期以来不断致力于依法加强民营企业保护,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疫情背景下,本文聚焦于

民营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及建议
供参考借鉴,共克时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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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冠肺炎疫情下民营企业面临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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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数据显示,民营经济贡献了中国经济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GDP、70%以上的技术创新成果、80%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还有90%以上的企业数量。民营企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具有非常突出的地位和作用。

 


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后,民营企业通过踊跃捐款捐物、加班开工生产、严守政策规定等各种方式,以实际行动彰显了民营企业的责任担当和家国情怀。但与此同时,新冠肺炎疫情的持续蔓延,也使民营企业的发展蒙上了一层阴影。防控疫情需要避免人口大规模流动和聚集,延期复工、封闭隔离,部分民营企业无法从事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生产要素闲置、物流人流梗阻、资金供给紧张。

本文认为,新冠肺炎疫情下,民营企业面临的风险主要集中在两方面:一是对外经营中的合同履行风险;二是内部治理中的公司退出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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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冠肺炎疫情下民营企业困境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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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法治亦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从法律层面应对当下民营企业面临的困境,首先要准确分析新冠肺炎疫情在法律上的性质和可能产生的后果。简言之,要分析新冠肺炎疫情与不可抗力、情势变更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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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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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一般来讲,不可抗力产生的法律后果有二。一是可作为合同的法定解除事由。《合同法》第94条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实践中,不可抗力对合同履行的影响有大有小,有暂时的也有长期的,并非可一概主张解除,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二是作为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情势变更见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即“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