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解企业生产经营困难 陕西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
发布时间:
2020-03-06
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和省税务局三部门联合印发通知,对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做出具体规定。
阶段性减免政策的核心是“免、减、缓”三项措施。“免”是指2020年2月至6月,免征全省中小微企业及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减”是指2020年2月至4月,减半征收全省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企业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不需要办理额外的申报手续和提供证明材料。
“缓”是指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期限自欠费之月起不超过6个月,缓缴终止期不得超过2020年12月。企业可向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由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税务部门等批准同意。
通知明确,受疫情影响,参保单位逾期缴纳2月至3月三项社会保险费,在4月底前补办的,免收滞纳金和利息。
对已缴纳2020年2月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由经办机构重新核定应缴费额,确定减免部分的金额。对享受免征的单位,在3月底前办理退费,单位不再申请;对享受减半征收的单位,按照优先退费原则,商参保单位办理退费或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
通知强调,要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按时足额支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在减免缓缴政策执行期间,企业要按月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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